(二)见习基地具有引领性和代表性,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授牌团组织评估认定后,可中止合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见习青年的报名与审核
第十六条 见习青年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遵循就近见习、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考虑就业困难的青年。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根据见习岗位使用情况和见习时间规律,建立稳定的见习岗位发布机制,开展经常性见习对接活动,努力提高见习青年参与见习的便利性。
第十八条 青年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向当地的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提出见习申请;
(二)学校学生也可向本校团委提出见习申请;
(三)在各地见习基地工作网站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
(四)参加见习供需见面会或通过本地团组织提供的其他渠道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见习青年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申请表》。
第二十条 按照如下程序组织报名青年见习:
(一)协商确定。县级团委、学校团委将见习青年名单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二)签订协议。见习基地在上岗前一周内与见习青年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县级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三)建立档案。地市级团委协调县级团委、学校团委汇总完成见习的青年名单,按上级团组织要求汇总造册。
第四章 见习期间的管理与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2至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按照见习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的日常管理。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团组织应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见习青年服务工作。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和学校团委应了解关注见习人员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