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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数量、基本素质要求;

  (三)见习安排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的团组织要认真了解申请单位情况,核对申请单位资质及见习岗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高危或以低偿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团组织与其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合同。原则上,谁建立谁签订合同,团中央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省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相关团组织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为见习基地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牌匾按统一规格制作,落款分别为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区、市)委员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共青团××学校委员会,见习基地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见习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授牌团组织要联合见习单位建立见习青年工作台帐,并按上级团组织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见习基地名单,公布相关岗位信息、联系电话,接受青年的咨询和报名。学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对所授牌见习基地进年度考核评估,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要建立择优汰劣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见习基地,责令整改直至取缔资格:

  (一)见习基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见习岗位的;

  (二)见习基地对见习青年日常管理不善、见习效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青年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四)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下一级团组织建立的见习基地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上一级团组织授牌:

  (一)每个见习周期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可申请省级见习基地,每个见习周期提供3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可申请国家级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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