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0]50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进一步促进青年就业创业,规范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09〕3号)和《关于印发〈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09〕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或县级团委、学校团委等审核建立的、为青年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见习基地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
第三条 见习基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社会公益的基础上,坚持择优原则,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青年上岗见习,帮助青年提高社会化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见习工作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工作机构是: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见习基地联合办公室和县级团委、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