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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5修正)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内容要求参照“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第4条。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其他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本节须列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本公司拥有权益(%)、主营业务。
  六、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2、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注:上述财务报表要求是比较式报表,若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合并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上年数不是合并数,必须注明,
  (2)如果公司报告年度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以下报表项目需按照财务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
  ①短期投资,
  ②应收帐款,
  ③其他应收款,
  ④长期投资,
  ⑤资本公积金,
  ⑥盈余公积金,
  ⑦未分配利润,
  ⑧投资收益。
  七、其它事项。
  本节须列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但未包含在以上各节的内容。
附件:         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一个必备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原则是所有在财务报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且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公司的一般情况(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本项内容)
  主要简述公司的历史、行业性质、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的简况等。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
  3、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4、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折算方法(如有外币业务);
  6、存货计价方法;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债券投资,
  (2)股权投资和联营投资;
  8、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计价,固定资产根据其类别、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及采用的折旧方法确定的折旧率;
  9、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10、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11、税项
  列明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若有递延税项,则应说明其核算方法;
  12、利润分配
  列明税后利润各项目分配比例的依据。
  若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其变化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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