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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5修正)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水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着发生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监事会报告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六)股东会简介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等。
  (七)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上述准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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