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使用新版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书的通知
(2003年3月10日 财办会[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
注册会计师法》和《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的规定,我部决定使用新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新版临时执业许可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字样,由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机关(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下同)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