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合理分配使用中央、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司法行政部门办案(业务)费中,优先保障市县法律援助经费需求。要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比例,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经费。要使用好业务装备经费,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车辆紧缺及办公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六)严格管理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要认真执行财政部、
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和《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严格按照办案专款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文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七)严格按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格执行各省(区、市)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认真履行办案补贴领取手续,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严禁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含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办案经费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和支付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要将中央和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和备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办案经费支出原则上地市一级不得低于50%,县区一级不得低于60%。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九)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对中央补助她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各地应通过媒体或互联网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执行和支出效益等情况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