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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请示的答复
(建房管字[1992]34号)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

  你局成房发字[1992]第48号文件《关于请求明确我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它要求相对的集中、统一,以免同一地方出现政策、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一致。

  二、我部第7号令《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迭》和(87)城住字第242号文件《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应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颂发,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文件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与直辖市、省会城市均不含城市中属县级的区、文件中是以行政建制的县为房地产产权管理(即产权发证)单位。

  三、从我国目前产权管理体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实行市或县的一级管理,如南京等,但他们都是以市为整体单位进行管理的前提下,对具体工作进行一定的分工而已。各区的产权管理登记发证仍归市产权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监督、管理、协调。

  四、前一时期,个别城市如广州,也曾有要求把产权管理工作下放到区的倾向,但是经过向编委、体改委等部门充分阐明产权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后,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没有采纳下放的意见,保持了该市产权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

  据上述,我们认为你市五个城区要求将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下放各区的意见是不符合我部有关规定和产权产籍管理的工作实践的。请你们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协调好市、区关系,调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极性,发挥其职能,共同把你市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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