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要求,督促各地切实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2003年工作要点,现定于今年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教专项督导自查的重点
以督政为主,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重点,全面检查幼儿教育工作。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10-11月开展自查,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基础教育司。11月下旬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把这次幼教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作为推动当地幼教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自查和迎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2.在自查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幼教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通过这次督导检查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3.各地负责幼教工作的幼教或基础教育部门要主动与督导部门共同、合作,共同做好这次幼教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细则
一、督导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