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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二)天气雷达应当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和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
  (三)天气雷达天线架设高度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四)天气雷达的设置不应当遮蔽塔台管制员监视跑道、滑行道或者联络道上航空器活动情况的视线。
  第十二条 风廓线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廓线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蔽仰角应小于30°;
  (二)建设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大树、山坡等遮蔽物,尽可能远离强电场、磁场物体,例如高压线、变电器、其他发射天线等。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的无线电工作频率应当得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本办法附表一《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但安装在气象观测场内的自动气象站除外。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附表二《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附图二《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电磁环境测量报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天气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十八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和地区管理局,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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