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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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