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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失效]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条 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第五章 转帐结算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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