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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天内对用户所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未经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均不得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原则上为最终用户,对所抄收经济信息的使用范围,必须按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境内用户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监管费用。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涉外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后,用户原接收信息的设备及方式不变,其技术服务及设备安装仍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负责。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的用户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用户签订的合同,需报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批、备案,方可执行。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管理通知》颁布前与用户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的用户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合同正本。
  合同除应具备主要条款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信息种类;
  2、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总额;
  3、提供信息服务的期限;
  4、传播、接收信息的方式与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为此类经济合同的批准机关。当事人双方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其变更需报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报批准机关备案。对中国境内用户的合同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在同步审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所发布的各类信息中,如发现有《管理通知》第四项所列的内容,新华通讯社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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