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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人他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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