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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银行按上述(一)、(二)、(三)、(五)条规定结汇或入帐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对境内机构未申报外汇性质的外汇,以及出口项下汇入汇款和预收货款未提供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核对不清的,收款行不得办理结汇或者进入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应当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并自收汇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确认。对于自银行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银行须按规定的表格按月汇总,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批准不得汇出。

  境内机构怎样获得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境内机构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这里的“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这里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下称“核销证明”)是指外汇局为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和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而向出口单位出具的、外汇指定银行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售付的、加盖“监督收汇”章的证明。
  境内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单据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凭以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出具“核销证明”: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有效单据: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须向外汇局提供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上述(一)中所列材料。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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