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正案)
(1996年6月14日 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