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6〕201号 )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根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现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前款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 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包括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均按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