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3〕第12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以赚取高额利润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请示》(湘工商消字〔2003〕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小轿车经营企业在销售小轿车的过程中,明知货源并不紧张,为谋取更高利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因购买某款轿车,不得不支付加快费,并多缴纳相应的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此种行为属于《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
三条第(十三)项所列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