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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联网办公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联网办公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3〕第36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联网办公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报告》及《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入世形势要求提出的一项重大行政改革举措。深圳市政府结合本地情况,适时开展审批方式改革的试点,总体上符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工商部门应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原则规定情况下,积极支持并参与此项改革,以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根据我国现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工商部门承担的企业登记工作,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工商登记工作虽然与确认行业或从业资质、审核企业合同、章程的行政审批不属同一性质,但应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科学性。
  三、原则同意你局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登记职能的前提下,参与市政府统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业务联网办公系统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办公自动化水平。联网办公系统的运用应切实保证名称核准、受理、审核、证照发放、档案管理等法定登记程序的完整,并由你局独立完成。
  四、联网办公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其效力问题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并与交易安全及司法程序相关。建议你局提请深圳市政府以地方立法方式解决。
  五、关于2003年即将开展的原有被授权局授权资格确认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已有明确规定。
  请你局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机构、人员、设施、制度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并积极争取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深圳市的投资环境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外资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登记集中、管理相对属地”的原则,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不得将登记权擅自下放。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委托下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初审工作,应在登记权集中、登记机构健全、确保初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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