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3〕第117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2003〕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从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9〕17号)和《关于印发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2〕14号)来看,你省部分称为工商分局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已明确与工商所相同,其设置的原则、程序以及所确定的职能是符合规定的。因此,该类基层分局与工商所的法律地位相同,能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