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3〕72号)


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了解你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6号),对基金月报表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3]6号文件规定,参照《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及时准确上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见附件二)。

  二、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应按不同投资账户单独上报。

  三、各公司在计算投资收益率时,不得擅自调整本表相关口径和数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