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3]24号 2003年2月13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随着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已有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接近完成。现就完成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授权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各公司清算、转制结束时,对其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对转制工作予以审验,并发布公告。
二、关于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报告有关问题:
(一)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就清算情况提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2.中介机构对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证券营业部处置情况;
3.人民银行专项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4.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人员依法妥善安置情况;
5.有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查处情况等。
(二)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本省(市、区)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请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予以确认。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清算报告后,要按照总行有关文件要求,集中人力,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规定的文件行文予以认可,并抄送总行。对存在以下问题的退回不予确认:
1.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
2.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清收资产、追索债权和处置有效资产,造成资产流失;
3.没有按照清偿方案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4.对原有证券营业部未完成证券类资产交割;
5.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挪用专项借款;
6.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渎职失职、贪污腐败人员和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责任人员未依法查处。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清算报告确认后,应督促清算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发布之后,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在报纸上发布公司解散公告。公告可注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字样。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公司解散公告发布前,应督促清算组将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移交给被撤销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档案馆保管,保管费在清算费用中列支。清算组在移交会计资料时,应制作完善的移交证明和资料内容清单。对有关卷册封装,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防止散失、毁损和泄密。
(六)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继续关注有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