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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丰水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松辽流域四省(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河道沿岸氧化塘、污水库、贮灰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堆放场所的汛前检查,建立健全各项预防水污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冰封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一)排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创造条件把检修期安排在冰封枯水期,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对排污单位实行限量排污。
  (二)防止城市氧化塘或污水库泄漏,冰封枯水期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污水。
  (三)河道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要搞好科学调度,维护下游水体自净能力。
  (四)冰封枯水期四省(区)环境监测部门和水文测站应对干流及主要支流指定断面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报本省(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其上游区不得影响下游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造成水质污染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期治理或进行关、停、并、转、迁。
  第二十七条 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排污单位,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二十八条 在限期治理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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