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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失效]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七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
  第八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九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签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必另填结算通知单,可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十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如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也可邮寄等)。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资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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