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 银发〔1994〕25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我国银行目前实行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简称
《办法》和《手续》,下同),分别是193年修订和1974年制定的。
《办法》和《手续》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为了办好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总行对
《办法》和《手续》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
《办法》和《手续》内容变动较大,各行要组织有关领导和会计结算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各项规定和具体做法,办好托收承付结算;对企业单位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企业单位能够合理选用结算工具,恪守信用,遵守结算纪律。
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监督性较强,各行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加强审查,严格监督,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偿付货款。
三、修订后的
《办法》和《手续》,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