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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开办国际业务所需外汇资本金由分行自己解决,总行不再拨给。
  (六)各级行(包括总行主办项目部门、省级分行)未经总行审批,不得自行办理投资业务。有关资本投资管理按《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管理
  (一)资本公积为资本升值所表现出来的盈余,总行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并列为核心资本集中管理。
  (二)盈余公积金的支配权在总行。由总行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各分行的提取比率,统筹安排。
  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内,可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中公益金部分的使用和分配。
  当全行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25%时,其超过部分由总行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六、呆、坏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级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
  (二)各级分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
  七、分配利润的管理
  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配。
  (一)各分行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每季计划应交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收益已交纳所得税应从利润中剔除),关于季后10日内将应交税金上划总行,不得占用。
  (二)各分行公益金由总行统一计算分配,亏损行不分配公益金。
  (三)各分行年终利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上缴,由总行统一清算分配。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全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因此,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平衡比例,防止流失。
  (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各分行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才可进行。
  (三)各级行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比例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四)各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五)各级行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投资。
  (六)各分行要按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和方法按季(月)计提折旧及计算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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