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 工银发〔199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关于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的办法,待总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本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营运与调度
  全行资金营运与调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一)关于统一计划与分级负责
  1.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心,负责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工作。
  2.总行负责制定和平衡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贷收支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详见附件二),于季度、年度开始后15天内报总行;按季、按年编制信贷收支计划(主要是存贷款及向上级行借款与还款计划等主要项目),并于季度、年度开始前20天报送总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属分、支行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与考核。
  (二)关于统一调度与分级负责
  1.总行资金调度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负责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总行通过省级分行实现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
  2.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总行对分行的资金调度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实行期限借款,有偿调度,到期收回,以减少资金浪费。
  系统内专项借款:对因执行国家重点任务,总行借给分行的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以及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借款办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系统内短期借款:(1)对于各行于1994年6月21日按规定上划的人民银行借款,由总行通过系统内借款拨付分行继续使用。借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对这部分借款,总行对分行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注明期限、利率。对于超过期限的借款,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收回借款计划时,总行将按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向有关分行收款。(2)因存款下降等特殊原因引起资金困难,出现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分行,总行通过短期借款方式解决。借款对象只限于省级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资金困难时,经省分行同意也可以予以支持。对这部分借款,总行也不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借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利率按略高于联行利率计收。
  3.适当集中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逐步减少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以利于全行统一调度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