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占用的信贷基金,做为总行核定委托其经营的资本金,其使用权归经营行,其支配权和处分权归总行。
  (二十)由总行统一进行资本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省级分行)无权进行资本投资。
  1.对各省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用资本投资的项目,要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对总行认可的项目要补办总行授权委托投资手续。
  2.由总行统一制订资本管理办法和资本投资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二十一)对全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行集中管理。
  1.资本公积作为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由总行实行集中管理。
  2.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盈余公积的分配权在总行。总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核定各省级分行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统筹安排使用。
  3.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可对市地级分行核定提取比例,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4.市地级分行在省级分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自主安排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二十二)加强对固定资产净值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净值是资本的重要组成,由总行统一制定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2.全行自用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
  3.各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4.各分行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

             八、呆坏帐准备金管理

  (二十三)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贷款呆帐、坏帐的核销,实行集中审核、分级核销制度。各省、市地级分行无权自行批准减免贷款本息。
  (二十四)各省、市地级分行要在财政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清理贷款呆、坏帐,经总行批准后办理冲帐手续。

              九、内部资金的管理

  (二十五)严格内部资金管理,防止过多占用营运资金。
  为防止内部资金过多占用信贷资金,必须对财务资金、联行汇差资金,附属公司投资、应收暂付款等内部资金实行严格管理。
  1.联行汇差资金、资本投资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第四、六部分规定执行。
  2.对财务资金占款实行比例控制。上缴税利要制定缴款计划,均衡缴款;对暂付款的占用实行比例控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