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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总、省、市三级行长要对本辖内统一调度资金负责。三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资金调度的主管部门和中心,三级行都要建立责权结合的资金调度责任制度。
  5.严肃资金调度纪律。上级行调度规模、资金和再贷款要签发调拨通知,下级行要服从调度,不得延误;上级行调度不当,影响下级行支付和资金运用由上级行负责。
  (十)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度。
  1.参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拨价格,下级行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的价格不高于同业拆入的利率;下级行向上级行上存资金的价格略高于联行利率。
  2.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期限利率。
  3.系统内上下级行的资金调度要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十一)全行资金利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1.全行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利率。总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省级分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并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2.系统内调度资金的内部利率水平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确定。
  3.各项贷款的优惠贴息和减、停、免息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

             三、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十二)总行对全行支付及流动性负全部责任,实行全行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
  1.建立总、省、市地三级行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三级行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三级行行长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2.总行建立支付总准备金,包括:各省级分行超过总行核定的备付率(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部分、二级存款准备金、短期债券、下级行存款、同业契约借款等。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3.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4.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工商银行的备付性资产。从1994年起,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由总行统一决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总量并确定各省级分行购买数量。各省级分行必须完成总行下达的债券购买任务。总行通过公开市场适时调节债券存量和各省级分行备付金比率。
  (十三)全行实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
  1.二级存款准备金首先用于保证全行支付。
  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进行。

            四、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十四)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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