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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工银发〔199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并请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上报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调度,灵活融通。在加强总行对全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行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省辖市、地级分行。
  (四)本规定中的资金系指工商银行人民币和外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二、信贷资金的管理

  (五)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信贷总量管理,包括贷款余量和增量管理。
  2.资金运用管理。
  3.营运资金调度管理。
  4.利率管理。
  (六)全行的信贷总量实行统一管理。
  1.总行负责全行信贷总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信贷余量的调整政策和措施,负责集中控制和分配信贷增量(限额或规模),并负责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对信贷增量的分布实施必要的调整。
  2.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贷款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七)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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