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法。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带头学习
国家赔偿法,并组织执法民警专题培训,准确把握修改内容,认真研究评估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全面清理国家赔偿积案,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各项规定,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杜绝以补偿或“私了”方式替代国家赔偿,或滥用免责条款规避国家赔偿,切实做到该赔则赔;要准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程度、侵害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对因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要严格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十六条和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追偿或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