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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华侨、港、澳、台商及国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由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权限的规定,报经原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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