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华侨、港、澳、台商及国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由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权限的规定,报经原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