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进一步增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产业合作、教育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及将中医药产业合作列入产业合作领域具体内容,并据此:
1.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将
《安排》附件6第
九条修改为:
“九、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中医药产业合作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双方在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各具优势,开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1.合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两地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机制,推动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发展。
2.合作内容
根据两地中医药合作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在中医药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药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3)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4)在临床试验的设施管理和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期达到双方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承认。
(5)开展中药质量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
(6)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7)加强中医药产业的贸易投资促进和产业合作。
(8)交流和协商解决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中医药产业合作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包括支持内地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已建立的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