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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Ⅱ-完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新建 □        重大改建 □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
  船舶识别号:         ;船名:          。
  二、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
  联系人及电话:                      。
  四、船舶检验机构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
  船检编号:                        ;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
  五、海事管理机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无需加盖印章         ;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
  六、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在  (船厂名称)  船厂  (具体位置)   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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