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四)部年度部门预算;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部机关公务员招录公示事项;
(八)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及资格条件;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十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十三)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相关信息;
(十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十八)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
(十九)部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二十)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