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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当将音像制品的审查情况分别报送广播电视电视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对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宏观调控,发布出版目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放《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章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
  (一)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
  (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三)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四)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五)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第十五条 基本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在个别情节和画面上有下列内容的,删剪这些内容后可出版、复制、进口:
  (一)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直接显露男女生殖器官和女性躯体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画面,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扬性开放、性自由,违反公共道德规范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4.与剧情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接吻、爱抚等具有挑逗性,没有艺术价值的画面;
  5.赞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情节和画面的;
  6.刻意表现或过多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7.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8.含有色情意味的背景音乐及动态效果。
  (二)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具体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3.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三)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与剧情无关的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及长时间的烧香、拜佛等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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