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可根据《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银发[1993]273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成立财务公司。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计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等内容);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关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关于试点企业外贸、外经权问题
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赋予外贸、外经自主权,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商品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业务。试点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报。生产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流通企业可按《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五、关于试点企业“拨改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