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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6日)废止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例(试行)》的通知
 (人职发[1995]84号)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时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5年8月8日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鼓励审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结合审计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审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审计师后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5、其他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师资格考核合格,受聘担任审计师后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公开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10万字以上的审计专著或译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审计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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