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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失效]

  (三)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按贷款程序审批贷款,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方董事会或其权力机构应提供有效签字人的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第十条 本贷款项下,借款人的权力和义务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贷款协议原则上须在办妥出口信用保险后生效。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在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现汇部分后方可支用本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并按照贷款协议支用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贷币为美元或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的其他贷币。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的80%;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指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买方信贷收取管理费和承担费。
  第十九条 本贷款项下的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第一次本金偿还日期根据不同的贸易合同逐项确定。
  第二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偿还贷款,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则按倒序偿还。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违约并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加收罚息或中止贷款,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
  第二十二条 除中国进出口银行另有同意外,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均采用英文书写,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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