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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经营条件要求
  这批外资企业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
  ㈠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㈡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四条要求,即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50万美元。
  ㈢其他条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应要求,即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办法》十二条要求;经营范围不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办法》十三条要求。
  ㈣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还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㈤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申请有效区域大于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达到《办法》十五条的要求。
  三、办理程序要求
  这批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我部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企业(见附件)按规定申领许可证。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法》十六条《规定》六条和本通知规定的完备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具备本文件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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