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条件要求
这批外资企业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
㈠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㈡注册资本符合
《规定》第
四条要求,即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50万美元。
㈢其他条件达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相应要求,即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
《办法》第
十二条要求;经营范围不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
《办法》第
十三条要求。
㈣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还应当符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㈤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申请有效区域大于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达到
《办法》第
十五条的要求。
三、办理程序要求
这批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我部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企业(见附件)按规定申领许可证。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办法》第
十六条、
《规定》第
六条和本通知规定的完备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具备本文件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