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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2010)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原第5项改为第6项:

  “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条:“每件物品…重量不超过20千克”改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九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26.原第一百零七条:删除“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27.原第一百零八条:“车站”改为“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

  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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