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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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