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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③:“资本总额”的内容详见附件二。
  六、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注①:“拆入资金”系指统一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中“系统外拆入资金”;“拆出资金”系指统一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中“系统外拆入资金”。
  注②:“存款准备金”系指统一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中“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加上“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系指统一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中“在人民银行存款”加上“现金”;“联行占款”系指统一的信贷收支统计报表中“联行往来”。
  七、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注①:“逾期贷款”系指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未能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等,不含呆滞贷款。
  注②:“呆滞贷款”系指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催收放款”,即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的放款,不含呆帐贷款。
  注③:“呆帐贷款”系指(88)财商字第27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贷款。
  八、资金利润率指标
  各行当年实现人民币利润总额与人民币盈利资产(即:人民币贷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  %。各行当年实现的人民币利润总额与营运资金之比不得低于  %。
    人民币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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