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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 公通字[1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对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及其职能,执勤、收费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和群众监督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与措施,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并按照8月13日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治理“三乱”电话会议精神,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争取短期内见成效。为此通知如下:
  一、立即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的要求,清理整顿公安机关的所有公路检查站卡。 公安交通检查站已在1992年全部撤销。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所称公安检查站即治安检查站,其主要任务是查缉、堵截被通缉、通报的重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员,检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法律禁运的其他物品。请各地公安机关立即对现有的公安检查站卡本着少设置、从严管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上述原则多设的、屡屡发生“三乱”问题的检查站要立即撤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坚决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对固定的公安检查站的设立、管理制订出严格、明确的制度规定,设置固定公安检查站卡要经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其中在国道上设置的,要报公安部备案。公安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的需要,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站,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此类临时性公安检查站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得收费、罚款。
  二、健全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监督及违法处罚等项制度。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一些交通警察执勤制度与方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改革与完善。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安检查站工作职能和干警执勤、执法监督和违纪处罚等方面的制度。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的主要任务是巡逻指挥、疏导交通、纠正违章、清理违章占道、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治安案件。各地不得依据超越全国统一法规以外的地方性规定处罚外地车辆和驾驶员。对机动车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应由车辆原籍的车管单位处理。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必须向违章人说明其违章行为及处罚依据。罚款时必须出具经省级财政部门监制、县以上交警部门盖章的处罚收据,执勤民警必须在收据上注明违章情节并签名。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群众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可举报。严禁逢车必查,每查必罚的行为。不得为其他部门搞“代查”和“代罚”。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的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扣车、扣证、罚款。禁止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和驾驶员强制推销产品及参与强制洗车等一切经营行为。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路执勤干警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罚款不开票或罚款数额与收据不符的,以贪污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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