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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化肥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对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农资系统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收购,使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中央储备的优质化肥不少于300万吨,中央储备的农药不少于2万吨。具体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负责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安排贷款。
  省级优质化肥和农药的储备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小化肥淡季储备数量,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中央调拨化肥(国产大化肥和中央进口化肥,下同)由现行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取消大区一级站对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大区一级站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
  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军队系统、农业专项用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杆氨化、水产)和烟草等所需化肥由中农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农业部直属直供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垦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上述直供单位所供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所需化肥仍按原渠道供应。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大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自销数量由省级政府确定。自销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优质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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