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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证券市场监管费及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证券市场监管费及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财字〔2003〕2号 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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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号)精神,现将证券交易监管费和交易经手费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股票交易金额0.0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0.04‰、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成交金额0.01‰标准收取证监会证券交易监管费。即股票证券交易监管费收取标准由原0.045‰调减为0.04‰,改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不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为按0.04‰标准收取,改原债券交易不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为按0.01‰标准收取。

  二、本所A股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由原0.105‰调增为0.11‰;B股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由原0.255‰调增为0.26‰;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由原0.085‰调减为0.045‰;债券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由原0.05‰调减为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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