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委员会应定期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审计。
第九条 委员会应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本所内部监控的情况汇报,有关人员有义务就本所内部监控问题接受委员会责询,并提供书面报告及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监督本所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当和有效,保证本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
(一)本所重大采购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二)本所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理、有效;
(三)本所重大财务支出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章程,审议和监督本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
(一)定期财务报告修改意见;
(二)内部审计职能发挥和内部审计工作绩效;
(三)根据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部审计服务质量、报酬的合理性和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外部审计是否续聘的建议;
(四)内控制度的管理、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 人员组成、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本所组织设置和规模结构,委员会由5至7人构成。委员会主任应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的本所理事或会员担任。
第十四条 本所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本所理事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其任职资格有如下要求:
(一)具有5年以上,与法律、经济、财务、审计、证券等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
(二)具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品质和操守,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有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和
证券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