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八条 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一个月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万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日起十五天(含)内按日息50/10000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九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题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第十条 持卡人、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当日(二十四小时内),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第十一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太平洋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四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单位卡)须知
一、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单位应督促其持卡人(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申领单位应为其持卡人支付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三、申领单位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四、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单位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单位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五、申领单位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拒绝的。
六、如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七、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单位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单位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八、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单位负责。申领单位如要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九、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要办理销户。
十、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五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
一、申领人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申领人如提供单位或个人为其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人)时,担保人也应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申领人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中途不愿继续为申领人担保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申领人偿还了使用太平洋卡的债务,并交还发卡机构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后,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发卡机构视同担保人继续为申领人担保;申领人换领新卡后,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三、申领人如以个人资金作担保时,应向发卡机构或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相同,发卡机构按同档次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其保证金由发卡机构办理自动转存手续。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挂失,同时须将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如以有价单证作担保或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时,须将有价单证或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机构保管。
四、申领人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五、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
六、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七、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二十四小时内);
2.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八、申领人如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机构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申领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要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人将继续用卡,并为申领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人存款专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申领人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负责。申领人如要补领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必须将所持的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全部交还发卡机构,俟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
十二、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六 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协议书
交通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特约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愿意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并就办理此项业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第一条 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或支付费用可凭太平洋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结算。
第二条 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配置压印机___台、专用单据、广告标贴、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三条 持卡人在乙方直接购物或消费,每次最高限额为:单位普通卡___元(大写);单位金卡___元(大写);个人普通卡___元(大写);个人金卡___元(大写)。超过最高限额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索要授权;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回避向甲方索要授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乙方对签购单的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乙方按太平洋卡交易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于持卡人。乙方从压印签购单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五日(遇例假日顺延),将单据送交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乙方开户行)。甲方负责将款项于当日转入乙方帐户内。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下同),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太平洋卡卡受理点,如在约定的日期(每旬的___日、___日、___日)仍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止付名单期号不连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立即帮助解决,不得延误。甲方对截获止付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50元人民币(每张)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