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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2.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以上购物、消费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3.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信誉程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L度,分别不同
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瞳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行业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本规则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须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用卡后,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太平洋卡交易最高限额表

┌─────┬────────────────────────────┐
│     │         交  易  内  容         │
│ 卡 类 ├──────────────┬─────────────┤
│     │  每次购物或消费的限额  │   每次取现的限额   │
├─────┼──────────────┼─────────────┤
│单位普通卡│     5000元    │     500元    │
├─────┼──────────────┼─────────────┤
│单位金卡 │    10000元    │    1000元    │
├─────┼──────────────┼─────────────┤
│个人普通卡│     2000元    │     500元    │
├─────┼──────────────┼─────────────┤
│个人金卡 │     5000元    │    1000元    │
└─────┴──────────────┴─────────────┘

  五、授权业务的操作规则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索权信息,将其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然后根据持卡人卡号中的城市代码确定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在同城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索权的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地将答复内容转告索权单位。
  (一)电话授权程序
  电话接通后,发卡机构应要求索权单位报告下列内容:
  1.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
  2.太平洋卡的卡号:×××× ×××× ×××× ××××;
  3.太平洋卡的有效期:××年××月;
  4.持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5.交易的内容:购物、消费或取现;
  6.交易的金额:0000.00元;
  7.如果不是超限额的授权,应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发卡机构收悉后,应立即查阅持卡人档案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下列内容之一作为明确的答复。
  1.我行同意这笔交易,授权号码是:××××××。
  2.我行拒绝这笔交易,理由是:
  (1)此卡为伪冒卡,请没收;
  (2)此卡为过期卡,请勿受理;
  (3)此卡为止付卡,请没收;
  (4)此卡超过透支限额,请勿受理。
  3.暂时无法答复,我行将于××分钟后主动与你单位联系。
  4.余额不足,只能允许0000.00元交易,请问持卡人是否接受。
  授权号码应是六位阿拉伯数字,为确保安全,严守秘密,授权号码的编制方法由计算机随机产生,夜间授权采用移动电话方式处理的,授权号码的编制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总行不作统一规定。
  (二)电传授权程序
  电传授权按以下格式办理:
  TLX NO ×××××
  (电传号:×××××)
  FM BC ×××× CREDIT CARD DEPT
  (自交通银行×××行信用卡部)
  RE AUTH FOR BC RMB CREDIT CARD
  (关于交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授权)
  C×××× ×××× ×××× ×××× EXP ××/××
  (卡号:×××× ×××× ×××× ×××× 有效期:××/××)
  CASH/PURC/TRANSFER ¥ 0000.00
  (取现/购物/转帐 人民币0000.00元)
  PLS CODE US+ ?(不关机)
  (请给予授权号码?)
  发卡机构收报后立即给予“MP”(稍等)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下列内容中选择其一答复对方:
  1.CODE FOR ¥0000.00 IS××××××
    (授权号码:×××××× 人民币:0000.00)
  2.REJECTED FOR ABOVE AMOUNT
    (拒绝以上金额)
  3.PLS PICK-UP THIS CARD NO ×××× ×××× ×××× ××××  
    (请取消这张卡,卡号是:×××× ×××× ×××× ××××)
  4.WILL CALL BACK AFTER ×× MINUTES
    (请稍等,过××分钟回电)
  5.AVAILABLE BALANCE ¥0000.00 WHAT TO C/H?
    (可用余额只有人民币0000.00元,问持卡人如何支付?)
  六、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实担保的管理;授权和编发止付名单的管理;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卡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管理;以及对持卡人透支的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透支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日营业终了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催促持卡人及时还款。其方式为:
  (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透支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将透支日期和透支金额通知持卡人,使持卡人及时知道已经透支,有时补充存款。
  (二)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时间在十五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持卡人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持卡人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
  (三)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5000元以上,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派专人上门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
  (四)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地取现和消费且透支额较大、透支时间较长,或经多次上门催促仍不还款的持卡人,应及时止付或取消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五)如持卡人是以资金或财产担保的,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在其太平洋卡被取消和列入止付名单后,发卡机构可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透支款;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透支款的,差额转入其存款专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偿透支额的,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七、发卡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规定
  (一)空白的太平洋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以及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打洞或剪半后,均须入库保管或销毁,并建立登记簿进行控制。主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查库,检查空白太平洋卡的保管及领用情况,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余额相符。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统一销毁时,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现场,严防作废卡散失。
  (二)打卡机、验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而且不得兼管验卡机和空白卡,打卡机、验卡机和空白卡片应做到三分管,绝不允许在打卡员缺勤的情况下,临时由验卡员或空白卡片保管员顶岗。打卡员或验卡员离开打卡机或验卡机时,必须随手关机或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领发压卡机时应进行登记。
  (三)对关键的工作或岗位,如持卡人档案资料的输入电脑和持卡人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申请表等都要实行复核制度,避免一人操作带来的漏洞。对重要的工作和岗位,如授权、卡的止付等要实行权限批准制度,经办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应有不同的批准权限,不允许越权行事。
  (四)发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以电话报告管辖分行和总行,同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1.空白卡或待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五)风险防范的补充措施
  1.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太平洋卡业务保险,每年按交易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如发生资金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补偿损失的有效途径。
  2.对保险范围外的资金损失,属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核销。

第五条 其他

  一、本规定和操作规则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事宜的,可由各发卡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同时报总行备案。
  二、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操作规则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994年3月21日制订)

  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由各分支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称发卡机构)集中办理。发卡机构为附属出表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帐务核算工作。
  (二)发卡机构应贯彻内部制约制度,严格执行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下列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及分户帐,逐笔记帐,编制科目日结单,进行明细和综合核算。每日必须总分核对,编制营业日报表送辖属的分支行汇总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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