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费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的年手续费(包括补卡和换卡),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太平洋卡”印刷工本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发卡机构在发卡后收回的年手续费中可冲减向总行领取卡片时所垫付的款项。
2.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办理业务时的结算手续遇。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须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挂失申请书”、“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挂失手续费由代办行发卡机构收取,直接进“手续费收入”;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按代办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转。
3.特约单位手续费,是按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费率计算的,是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为其办理转帐、扩大销售、减少现金的清点等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分理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汇总单”和“签购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签购单”一并划转。
4.大额转帐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为其办理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或转帐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转帐单”一并划转。
第三条 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特约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附件六),执行“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附件七);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结算纪律;
(三)接受发卡机构组织的太平洋卡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操作规则;
(四)具备索要授权的通讯条件。
二、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一)做好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经办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及时向特约单位提供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所必需的机具设备、专用凭证及受理太平洋卡标志等业务用品,有条件的话实行上门收单服务。
(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单位良好的联系,及时向特约单位介绍或通报有关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新情况和新规定。
(四)按时寄送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和及时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手续。
(五)收集与征求各特约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和处理。接到特约单位的投诉书,应尽快给予圆满答复。
三、对特约单位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约单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特约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根据特约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与发展,不断修改、更新档案,并做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特约单位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制度。对销售点终端(POS)等贵重物品应要求其专人保管与维护。
(三)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单位的经营情况,对违反“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和不按“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有关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其成为特约单位的资格及其他必要措施。
(四)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编号规则
我行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统一按下列格式编号:
6×××× × ××××
└───┘ ─ └──┘
A B C
A: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B:单位类型:
0.发卡机构;
1.储蓄网点;
2.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
3.宾馆、饭店;
4.商场、商店;
5.机场、车站、码头;
6.首饰店、工艺品商店;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9.自动柜员机(ATM)。
C:同类型储蓄网点或特约单位的顺序号。
四、对特约单位手续费费率的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参照以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手续费。
(一)饮食、服务业(指餐馆、文娱场所) 2.5~4%
(二)宾馆、饭店 3~4%
(三)百货(指零售商业) 1~3%
(四)交通运输业(指民航、铁路、港口) 1~2%
(五)首饰、工艺品、美术品 4%
(六)私营企业 3~4%
(七)其他 1%
如其他发卡行已同某单位签约,我行与该单位签约时亦应比照其他发卡行所定标准向该单位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应低于先签约的其他发卡行所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四条 授权及风险的管理和规定
授权是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也是太平洋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控制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向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审批手续,也是防止诈骗,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和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授权机构及职责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授权机构目前暂定为二级: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
(一)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节假日亦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有困难的,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夜间授权可采取移动电话配便携式电脑或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两种方式来安排授权时间。其职责为:
1.对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太平洋卡不论是在本地或到异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应给予明确的授权答复。
2.所有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太平洋卡在本地的特约单位及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负责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索要授权,在与异地发卡机构授权中心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其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进行转授权,然后将发卡机构给予的授权答复转给索要授权的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本市发卡机构无权对异地发卡机构所发太平洋卡的授权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
(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授权服务(节假日亦同)。除具备一般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能外,同时还要负责辖内各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其职责为:
1.当辖内各发卡机构无法与异地发卡机构取得联系或异地发卡机构无法与辖内某发卡机构联系时,可直接向其管辖分行的授权中心请求办理转授权,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索权申请资料,同时向发卡机构征询授权,得到答复后,再转告代理机构。
2.在转授权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为维护太平洋卡的信誉,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代为授权。对代授权业务的办理,要先查询总行下发的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了解交易性质等内容,代授权的限额为500元(指超过各卡类透支限额部分),并应于代授权的次日将代授权交易内容通知辖内的发卡机构。
二、授权设备的配备
为了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的便利,加强服务工作和保证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的电脑终端、国内直拨电话(两部)、电传设备、传真机和复印机。电话主要用于办理本市的授权业务,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也可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授权业务<不含大额转帐(取现)>。电传设备主要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大额转帐授权业务。传真机和复印机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用于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业务。
三、授权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各发卡机构还应配备专职的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授权业务,授权人员不能参与日常的票据输入、复核和帐和处理,同时还须接受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咨询,所以授权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行的各项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受本职工作;
(二)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热情、礼貌,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三)严格掌握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对交易金额超过透支限额,但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和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须报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授权;
(四)接到索权信息,应认真做好授权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授权请求;
(五)值班授权人员遇有超出权限或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解决;
(六)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对授权系统的密码及本人的授权代号须保守秘密,并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授权资料;
(八)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九)对授权专用电话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十)对实行二十四小时授权值班的授权中心,其授权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授权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指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授权设备,确保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授权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限额
(一)有关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1.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